關于印發《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有效懲治預防企業違法犯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工商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貫徹落實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工商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2021年6月3日
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
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依法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有效懲治預防企業違法犯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交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任組成的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考察結果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
第二條 第三方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開公正、平等保護、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三條 第三方機制適用于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業等實施的單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
第四條 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用本指導意見:
(一)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
(二)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
(三)涉案企業自愿適用第三方機制。
第五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
(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的;
(二)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三)公司、企業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
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全國工商聯會同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等部門組建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全國工商聯負責承擔管委會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負責承擔管委會中涉及國有企業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機制的規范性文件;
(二)研究論證第三方機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問題;
(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的入庫條件和管理辦法;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組織及其人員的工作保障和激勵制度;
(五)對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第三方組織開展日常監督和巡回檢查;
(六)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對所屬或者主管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中國貿促會全國企業合規委員會(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以及其他行業協會、商會、機構等在企業合規領域的業務指導,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規考察標準;
(七)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第三方機制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各成員單位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全國工商聯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有關重大事項和規范性文件,確定階段性工作重點和措施。
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建立健全日常聯系、聯合調研、信息共享、宣傳培訓等機制,推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和第三方機制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 試點地方的人民檢察院和國資委、財政部門、工商聯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組建本地區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并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本地區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并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管理;
(二)負責本地區第三方組織及其成員的日常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確保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三)對選任組成的第三方組織及其成員開展日常監督和巡回檢查;
(四)對第三方組織的成員違反本指導意見的規定,或者實施其他違反社會公德、職業倫理的行為,嚴重損害第三方組織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協會等提出懲戒建議,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并將其列入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黑名單;
(五)統籌協調本地區第三方機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組建巡回檢查小組,按照本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相關組織和人員在第三方機制相關工作中的履職情況開展不預先告知的現場抽查和跟蹤監督。
巡回檢查小組成員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退休法官、檢察官以及會計審計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
第三章 第三方機制的啟動和運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是否符合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的適用條件,并及時征詢涉案企業、個人的意見。涉案企業、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提出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機制適用條件的,可以商請本地區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啟動第三方機制。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涉案企業類型,從專業人員名錄庫中分類隨機抽取人員組成第三方組織,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名單應當報送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或者涉案企業、個人、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對選任的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提出異議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調查核實并視情況做出調整。
第十一條 第三方組織應當要求涉案企業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并明確合規計劃的承諾完成時限。
涉案企業提交的合規計劃,主要圍繞與企業涉嫌犯罪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可行的合規管理規范,構建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健全合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彌補企業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
第十二條 第三方組織應當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可行性、有效性與全面性進行審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涉案企業承諾履行的期限,確定合規考察期限。
在合規考察期內,第三方組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可以要求涉案企業定期書面報告合規計劃的執行情況,同時抄送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第三方組織發現涉案企業或其人員尚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或者新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中止第三方監督評估程序,并向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十三條 第三方組織在合規考察期屆滿后,應當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評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報送負責選任第三方組織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將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作為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提出量刑建議或者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重要參考。
人民檢察院發現涉案企業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管理不完善,存在違法犯罪隱患,需要及時消除的,可以結合合規材料,向涉案企業提出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對涉案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結合合規材料,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
人民檢察院通過第三方機制,發現涉案企業或其人員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線索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公安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擬作不批準逮捕、不起訴、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召開聽證會,并邀請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到會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名單進行備案審查,發現組成人員存在明顯不適當情形的,及時向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提出意見建議;
(二)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進行審查,向第三方組織提出意見建議;
(三)對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進行審查,向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四)依法辦理涉案企業、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在第三方機制運行期間提出的申訴、控告或者有關申請、要求;
(五)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七條 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在合規考察期內,可以針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開展必要的檢查、評估,涉案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客觀中立;
(二)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不得利用履職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業、個人的財物;
(四)不得利用履職便利,干擾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系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注冊稅務師)等中介組織人員的,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期間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可能有利益關系的業務;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結束后一年以內,上述人員及其所在中介組織不得接受涉案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人員的業務。
第十八條 涉案企業或其人員在第三方機制運行期間,認為第三方組織或其組成人員存在行為不當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向負責選任第三方組織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反映或者提出異議,或者向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
涉案企業及其人員應當按照時限要求認真履行合規計劃,不得拒絕履行或者變相不履行合規計劃、拒不配合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或者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合規計劃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認為涉嫌行賄的企業符合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適用條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試點地方人民檢察院、國資委、財政部門、工商聯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指導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按照試點工作要求報送備案。
本指導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全國工商聯會同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陳南松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